案件执行和解结案后,恢复执行是否受执行时效限制?
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某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执监283号】 案件概览 争议焦点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民事判决是否超过执行时效。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中,债权人某市支行的申请恢复执行时效因双方当事人2004年6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为2008年6月15日,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截止日应为2010年6月15日。某法律咨询公司主张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已于2010年4月17日在报刊登公告进行了催收,那么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也应不晚于2012年相应日期。某法律咨询公司于2014年7月受让案涉债权,2021年7月申请恢复执行,也已经超过申请恢复执行时效。 裁判结果 结合上述判例可以总结: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而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两年内重新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被申请人提出时效抗辩请求不予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介绍 李沫瑶 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