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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和解结案后,恢复执行是否受执行时效限制?

作者:犀首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1-06 11:59:41点击:143
“噫吁嚱!困乎久哉,执行之难,难于上青天!”古有蜀道之难之感慨,今有执行之难之无奈,想必道出了多少债权人的心声。
司法执行实务过程中,大多债权人迫于难以执行回款的无奈,不得已妥协和债务人达成执行和解方案后签署执行和协议,后持协议共同向执行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的案例比比皆是。
然众所周知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即在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回款的情况下,法院可终本执行,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发现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本文想要探讨的是,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后法院据此出具终本裁定,此种情况下若后续债务人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走进判例

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某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执监283号】

案件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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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民事判决是否超过执行时效。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中,债权人某市支行的申请恢复执行时效因双方当事人2004年6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为2008年6月15日,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截止日应为2010年6月15日。某法律咨询公司主张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已于2010年4月17日在报刊登公告进行了催收,那么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也应不晚于2012年相应日期。某法律咨询公司于2014年7月受让案涉债权,2021年7月申请恢复执行,也已经超过申请恢复执行时效。

裁判结果

综上,某法律咨询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要而论之

结合上述判例可以总结: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而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两年内重新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被申请人提出时效抗辩请求不予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之路本就漫漫而艰辛,充满了不确定性,切不要因为一时疏忽大意而错过执行时效,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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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沫瑶

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8年取得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历,2022年取得律师证,现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沫瑶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民商事诉讼及金融业务方面。曾为多家国企事业单位、公司、银行基金公司提供诉讼服务、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
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李沫瑶律师一直秉持“尽力而为,但绝不量力而行”的工作准则,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练就了扎实的法律实务技能,能够与客户进行良好沟通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李沫瑶律师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受到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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