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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是否合法?能否追回?

作者:犀首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1-06 11:56:54点击:153
在情感关系的变迁中,分手费这一概念逐渐浮出水面,成为一些人在结束恋爱或其他亲密关系时面临的问题。分手费的形式多样,可能是金钱给付、财产转移或其他有价值的承诺。然而,其法律地位却并不明确,引发了诸多争议和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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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分手费的法律性质


1、赠与
一般情况下,分手费可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例如,一方出于愧疚、补偿心理或其他情感因素,自愿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产,并明确表示该给付是无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分手费类似于法律上的赠与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如果分手费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那么在法律上可以按照赠与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
李某与张某恋爱两年后分手,李某为补偿张某,自愿给予张某 5 万元,并明确表示无需张某归还。后李某反悔,要求张某返还 5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给付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且张某已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李某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赠与,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自然债务  
自然债务是指虽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但基于道德、伦理或社会习惯等原因,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债务。对于分手费而言,在一些情形下,它可能被视为一种自然债务。例如,双方在恋爱期间有共同的生活支出或一方为另一方在事业、生活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分手后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虽无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履行义务,但基于情理,当事人可能自愿履行。
——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虽未对自然债务有明确的系统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类似的基于道德义务产生的债务关系,会参考自然债务的理论进行处理。例如,在一些涉及亲属间的经济帮助、朋友间的小额借款等纠纷中,如果债务的产生有一定的合理原因且符合社会常理,法院在处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案例分析
王某与赵某恋爱期间,赵某为支持王某创业,辞去工作并协助王某打理公司事务。两人分手后,王某出于感激和愧疚,承诺给予赵某 8 万元作为补偿。王某支付了 3 万元后,因经济困难不再支付剩余款项。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 5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承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基础,属于自然债务范畴。对于已支付的 3 万元,王某不得要求返还;对于未支付的 5 万元,赵某虽有权请求王某支付,但因该债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法院不能强制王某履行,故判决驳回赵某要求王某支付剩余 5 万元的诉讼请求,但同时在判决中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道德上的评判。
3、无效合同
如果分手费的约定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如,以分手费为名,实际掩盖非法目的,如为了规避债务、洗钱等;或者分手费的数额过高,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对一方造成过度负担,且该约定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和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分析
孙某与钱某系婚外情关系,后双方决定分手。钱某要求孙某支付 50 万元分手费,孙某为摆脱钱某纠缠,同意支付并签订了协议。后孙某反悔,拒绝支付分手费,钱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钱某的婚外情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分手费协议无效,故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02

分手费能否追回


1、基于赠与的分手费
——一般情况下不可追回
如前所述,如果分手费被认定为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在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一般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有在符合上述法定事由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分手费。
——特殊情况下可追回
(1)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例如,分手费是以转账方式支付,在转账完成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特殊性质,则不能随意撤销。  
(2)如果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赠与人作出赠与意思表示不真实,赠与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赠与合同,进而要求受赠人返还分手费。
2、基于自然债务的分手费
——已履行部分不可追回
对于被认定为自然债务的分手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部分,一般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律通常不予干涉,已履行的部分不可追回。这是因为自然债务本身虽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但当事人基于道德等原因自愿履行后,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确定性,应得到尊重。
——未履行部分难以强制要求履行
如案例二所示,对于未履行的部分,由于自然债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促使债务人自愿履行。同时,社会舆论和道德压力等因素也可能对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产生一定影响。
3、基于无效合同的分手费
——可以追回已支付部分
如果分手费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对于已经支付的分手费,支付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无需履行未支付部分
对于无效合同中未支付的分手费,当事人无需履行。因为合同自始无效,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一方不能基于无效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支付义务。

03

法律建议与风险防范


1、对于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建议
——谨慎约定分手费
在考虑给予分手费时,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可能的法律后果。避免在冲动或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随意签订分手费协议,尤其是要注意协议内容是否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明确给付性质和条件
如果决定给付分手费,应尽量明确给付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其他,并在协议中写明相关条件和约定。例如,如果是基于一定的补偿原因,可以详细说明补偿的事由和范围,避免日后产生歧义。
——保留相关证据
在给付分手费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转账记录、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可能发生的纠纷中,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例如,如果日后需要证明给付行为是赠与且符合法定撤销事由,相关证据将起到关键作用。
2、对于接收分手费一方的建议
——了解合法性风险
在接受分手费时,要评估分手费的合法性。如果分手费的约定存在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风险,应谨慎接受,以免日后陷入法律纠纷并可能承担返还义务。
——签订明确协议
如果同意接受分手费,建议与对方签订明确的协议,明确分手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内容。同时,要注意协议的表述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协议无效而导致权益受损。
——遵守协议约定
在接受分手费后,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有约定义务的话)。例如,如果协议中约定接收方在接受分手费后不得再干扰对方生活等,接收方应遵守约定,以维护协议的稳定性和自身的信誉。


04

结论

分手费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和法律现象,其合法性及能否追回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处理分手费问题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谨慎作出决策,并通过合理的方式签订协议和保留证据,以降低法律风险。

总之,法律在处理分手费问题时,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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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周帅

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女,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90后新锐律师,犀首律师事务所首届“青星计划”入围律师。

周帅律师专注且擅长于商事争议解决,在买卖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等均有优秀的可追溯业绩,先后办理过二百余件各类商事争议案件,帮助当事人挽回或减少损失数亿元,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周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正直,敢于负责,能熟练运用法律、智慧、勇气和技巧,帮助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人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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