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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东西能否要回?从相关案例说说“赠与”在法律上的规定

作者:犀首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9-20 00:16:34点击:393
《民法典》中的赠与指的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目的在于实现财产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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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既然为合同行为是否均要签订赠与合同?

法律并没有规定赠与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赠与可以行动表示,最常见的如恋爱期间赠与礼物。

二、赠与人的撤销权

因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并非等价交换。因此《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的主要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给予赠与人反悔的权利。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后符合下列情况的赠与人也可享受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我们从下面案例进行分析: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2990号原(郭叙)、被告(刘甜)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后于2014年至2018年底同居,同居期间,原告与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一份,约定涉案房屋成交价为56万元,2014年6月15日前办理购房合同手续,将房产更名为付款人(原告郭叙)指定的产权人(被告刘甜)名下,购房定金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款。后原告(郭叙)通过个人账户分8笔共支付房款563523元。购置该房屋后,双方并未在此居住生活,而系在原告住处共同生活。
1、赠与的撤销权应在什么时间行使?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财产权力转移前,动产适用交付转移、不动产适用登记转移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原告郭叙赠与被告刘甜的是房产,适用登记转移,原被告就该房屋并未办理登记故原告可以行使撤销权。
2、什么样的赠与不适用撤销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里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常见的包括个人对家庭、亲属之间的赠与。本案中原告郭叙虽与被告刘甜为情侣关系,但其并未组成家庭不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故可以行使撤销权。
3、赠与是否可以附带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结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6569号这个案例来看:
A与B的父亲于1988年7月19日登记结婚,A与B的父亲再婚时,A已有一女C,A与B均认可双方形成继母子关系,双方同时认可B的父亲于2015年去世。2016年,登记在B父亲名下的涉案房屋过户至A名下。2020年5月28日,A作为出卖人,B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B,双方于当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涉案房屋登记在B名下,但仍由A居住使用。B也未向A支付过对价。在签订合同后B也未对A进行经济上的帮助及日产生活的照顾。
在本案中,A与B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虽然在名义上A将其房屋卖于B,但B并未支付约定的对价,故双方之间签订了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另外,双方约定B应当确保A继续居住于此,且对A行赡养义务。从上述事实可见,双方订立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A的赡养问题,应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针对本案虽然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但其情形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B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且该义务还是抚养义务,因此本案中A有权撤销赠与。

三、除上述享有撤销权的情况外,赠与是否一定要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结合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民初3518号案例来看:
2020年2月,A出资40万元左右(包括大修基金各种税费)全款购买了位于定边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产一套。当时因为情况较好,于是就想把该套房屋赠予给儿子B。就将该房屋的购买合同办理在B的名下。但是之后因为A患有重病,需要用钱治疗,且该赠予行为也一直没有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和公证手续。
结合上述法条来看,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需满足两个条件:
1、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本案中A虽然赠与B该房屋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财产权利并未转移符合时间条件,在此期间A因患严重疾病急需大量资金治疗,如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严重影响其生活,符合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此A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中赠与制度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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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陈晓颖

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女,山西财经大学毕业,现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过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纠纷等多种类型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案件处理经验,能够灵活运用各种诉讼策略和方案,帮助委托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从业期间,陈晓颖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原则,凭借其专业细致的业务水平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深受委托人的信赖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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