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农村妇女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承包经营权中,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计入分地名册的家庭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加的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如其在丧偶后并未再嫁人,未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依然享有原先所在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基本案情 案情分析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作者介绍 任怡 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女,太原理工大学毕业,现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从业以来,任怡律师与团队律师合作,办理了多起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涉及婚姻家事、劳动仲裁、民间借贷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执行案件等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任怡律师法律理论功底深厚,业务沟通能力强,办案思维缜密,工作认真,待人真诚,深受委托人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