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怎么立才有法律效力?哪些情况会导致遗嘱无效?
在许多遗产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订立了遗嘱但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导致无法按遗嘱内容继承,这篇文章就来聊一下有效遗嘱的要件以及什么情况会导致遗嘱无效。
首先从订立遗嘱的行为性质来看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主体来看遗嘱的订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典》第1143条中也明确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从遗嘱的内容来看该遗嘱应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遗嘱人在受胁迫、欺诈时订立的遗嘱以及遗嘱被篡改、伪造的部分均为无效遗嘱且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京0108民初42629号判决A写有遗嘱将遗产指定其婚外恋情人B继承,该遗嘱违反公序良俗被判定为无效遗嘱。同时《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如未保留必要份额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法院将保留该部分遗产,剩余遗产按遗嘱继承,以确保该类继承人的必要权利。
再从形式来看《民法典》第1134条到1139条规定的遗嘱形式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六种,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
第一种自书遗嘱,该类遗嘱需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该类遗嘱的重点在于需被继承人需亲笔书写,如由他人代写则属于第二种代书遗嘱,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为代书人,目的在于见证代书的全过程并由遗嘱人、其他见证人、代书人在遗嘱上签字。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津01民终1768号判决中A选取B进行代书但见证人C、D到场代书已开始,并未见证整个代书过程故该遗嘱无效。
将遗嘱内容打印则属于第三种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属于《民法典》做出的新修改,对比代书遗嘱在于内容是打印的且每一页上都应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时间。此举在于弥补打印遗嘱在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证明力上的不足,最大限度地避免伪造和篡改情形,最大程度保护遗嘱人的权益。
第四种录音录像遗嘱同为民法典的新修改,该类遗嘱在于将订立遗嘱的现场进行全程记录,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全体人员都需出境并说明姓名及时间,以明确各见证人及遗嘱订立时间。
第五种口头遗嘱,该类遗嘱存在于遗嘱人情况危急时无法通过书写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因情况危急故仅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可。但危机情况消失,遗嘱人可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时口头遗嘱将失去效力,如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豫02民终4721号判决,A入院时订立口头遗嘱但住院后危急情况消失于几个月后去世,因其订立口头遗嘱后住院期间可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故该份口头遗嘱无效。
第六种公证遗嘱,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的效力但《民法典》第1142条对其做出修改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该类遗嘱在于需到公证机构处办理,更加正式。
我们上文所说的见证人指的是与该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是无法作为见证人的。我们可选邻居、律师、医生等作为见证人。
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无法继承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在该法条中仅有第3、5种行为确有悔改及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可继续继承。此外如该遗嘱为附加义务的,继承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以上为订立遗嘱需注意的事项及可能导致遗嘱无法履行的情况,希望给予大家一点帮助,感谢阅读。
作者介绍 陈晓颖 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女,山西财经大学毕业,现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过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纠纷等多种类型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案件处理经验,能够灵活运用各种诉讼策略和方案,帮助委托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从业期间,陈晓颖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原则,凭借其专业细致的业务水平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深受委托人的信赖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