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讲一讲有关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同情况的处理及注意事项。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分为两种情况:一、劳动关系延续;二、劳动关系终止。

我们用下面这个案例展开(2023)陕01民终24207号案件:A公司招聘B为其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双方未续签新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9个月后A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继续劳动的情况下,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仍然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双方的义务,但是实务处理中会产生以下几种法律后果: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同意延续劳动关系,视为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但这并不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一年内的两倍工资差额。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防承担赔偿责任。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及第6条。2、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均可在一年内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此种情况下的终止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终止,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3、用人单位超过一年后才主张解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此时劳动关系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如无法定解除事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即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计算。回到此案来看A公司在劳动关系到期后9个月内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故应向B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A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1年内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终止故应向B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如A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超1年后单方面主张解除属于违法解除,这时应当给B支付经济赔偿金即2倍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第 5 款的规定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关系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合同;在第1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第2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及第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的案例中也可以体现出此法条的适用。如果在第2种情况下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就劳动关系做出新的约定。本章中所述的经济补偿金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以上就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指引,感谢阅读。《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女,山西财经大学毕业,现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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