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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时年龄越大赔偿越少?浅谈年龄对工伤认定及赔偿的影响

作者:犀首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03 14:07:56点击:453
劳动纠纷可以说是生活中遇到最多的法律问题类型之一了,在工作时受伤大家都会想到要申请工伤,但是工伤应该如何认定,不同年龄的工伤赔偿标准似乎也并不一样,通过下面这个案例让我们来看看究竟劳动者的年龄对工伤认定及赔偿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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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先生56岁开始在甲公司工作,从事重型载重车辆驾驶工作,其与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第三年的时候,刘先生在一次清洗车辆的过程中不慎摔落,经公司同事拨打120后及时送医,后经某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意认定为工伤,某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刘先生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出院后,刘先生向公司申请工伤待遇,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公司以刘先生从事的岗位为特殊工种,五十五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已经不是劳动者为由拒绝了刘先生的请求。刘先生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甲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的赔偿。(该案例发生在陕西省
关于上述案例,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有四点,一是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二是何为特殊工种、特殊工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三是不同年龄对工伤赔偿有何影响,四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还是否是劳动者、能否继续享有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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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刘先生的工作是汽车驾驶,其在公司清洗车辆时不慎摔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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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特殊工种?特殊工种的法定退休年龄和一般工作不一样吗?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本案中,刘先生从事的是重型载重车辆的驾驶工作,该职业在2023年4月19日《陕西省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表(第二批)》中有出现:特种工种职名包括“重型载重汽车司机”,工种性质为“特别繁重”。因此,参照上述文件,刘先生属于特殊工种。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也就是说,如果从事的是上述工作,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性已满五十五周岁应该退休。
以陕西省为例,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528号),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在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和正常退休年龄之间,选定任意年龄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申报办理退休。退休年龄一经选定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得更改。
因此,即使刘先生满足工作内容、年龄和工龄三个条件,如果刘先生没有选择提前退休,其工作单位也没有申报的,刘先生的退休年龄应为正常退休年龄六十周岁。则发生事故时刘先生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甲公司间仍为劳动关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3

不同年龄对工伤赔偿有影响吗?
解决了特殊工种和退休年龄的问题,下面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不同年龄对工伤赔偿有何影响,真的是年龄越大赔偿越少吗?
事实上,按照陕西省有关工伤的规定,年龄对工伤赔偿的影响是有限的,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本案为例,刘先生发生工伤时已经五十九周岁,如其已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则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其并未办理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其可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全额的20%。
除了上述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因年龄的限制而有所变化,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

04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还是否是劳动者、能否继续享有工伤待遇?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这种观点认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当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继续工作是劳务关系,不再享受工伤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者身份、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职工的年龄确实对工伤认定及赔偿有一定影响,但其不是绝对的,还需要结合其他影响因素一同考量,不同省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实际案情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判断。另外,即使无法认定为工伤,也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等方式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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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五十,女四十五)。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聘任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聘任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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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郑睿霄

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女,毕业于湘潭大学,现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从业以来,协助办理了百余起诉讼案件,涉及劳动争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多种类型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案件处理经验。另外,对银行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等非诉法律事务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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