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工商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案件情况:王某和原股东李某共同出资设立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出资40万元,股权比例为80%,李某出资10万元,股权比例为20%。公司成立后,王某任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8月该公司在未通知王某,也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代办人假冒王某及李某的签名,伪造了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私自到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变更登记。王某于2023年12月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诉,并要求撤销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但行政审批服务局答复称需有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方可撤销变更登记。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23年8月对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诉讼过程中行政审批服务局答辩称其对变更材料已尽了形式审查义务,无需对材料的真实性与否负责。
形式审查or实质审查 审慎的注意义务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公司登记机关仅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申请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4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登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请求判决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介绍 王肖艳 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王肖艳律师自实习以来,参与办理了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工程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实习期间协助主办律师整理案件材料、撰写法律文书、收集案件证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