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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梳理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作者:犀首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03 14:05:47点击:412

企业破产往往是因为自身负债累累且无法偿还,因此大多企业无奈之下会主动或被动选择通过破产程序清偿自身的债务。笔者曾有过参与办理破产案件的执业经验,故对破产清算流程做了如下梳理:


一、申请破产清算阶段


(一)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
破产清算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二)管辖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原则上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其中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三)申请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债务人自身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但不同身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不同。
其中作为债权人破产清算应当向法院提供的材料包括:1、破产申请书;2、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3、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向法院提供的材料包括:1、破产申请书;2、债务人主体资格说明;3、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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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阶段 


(一)受理期限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审查期限为22日(5日内通知债务人+7日异议期+10日裁定是否受理),最长可达37日(在22日基础上,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期限为15日,最长可达30日(在15日基础上,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二)送达期限
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则应在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以受理的,应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应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公告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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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认债权阶段


(一)债权申报阶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债权人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的,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二)债权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债权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债权申报书》(管理人提供,债权人填写);2、债权证明;3、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提交委托人手续材料);4、如债权有财产担保,还应提供财产担保证据。
(三)债权审核
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可审查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债权是否真实、债权期限等,并编制债权表,向债权人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书。随后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情况进行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之后,仍有异议的,或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债权债务诉讼。需注意,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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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阶段


(一)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管理人应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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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终结阶段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无论是作为破产企业、债权人还是管理人,抑或是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了解破产清算程序、充分把握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时间节点有利于推动破产清算程序的进行,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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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何维珊

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何维珊,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毕业,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何维珊律师自从业以来,始终保持着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参与并办理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涉及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等多种业务领域,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解决复杂问题,注重细节和证据的收集与整理,能通过细致入微的案情分析,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最大程度替当事人挽回损失。

除了诉讼业务外,何维珊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事务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合同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合规指导等,帮助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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