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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法律依据

作者:犀首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03 14:02:36点击:419

在工程建设领域之中经常会出现合同双方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两份甚至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合同均单价、结算、付款等具体内容上存在巨大差异,俗称黑白合同。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黑白合同以及合同效力,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稳定建设工程市场、保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均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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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的成因


任何事物的产生都离不开社会的作用,“黑白合同”正是在社会的作用下产生。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无黑白合同这一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其实质是一种交易行为。
我国建设工程行业近十几年来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建设施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冒出,建筑市场逐渐形成了买方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在此情形下,作为甲方的建设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势要求施工企业签订不合理的霸王合同,施工企业虽明知合同条款对自己不公平,但为了揽到工程,只得不断退让接受建设单位提出的种种不合理要求。同时,政府部门意识到建筑市场发展过快,但相应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在缺少配套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存在施工项目质量安全隐患、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均异常困难,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因此,政府为了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础上扩大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这些必须招标的工程需要在政府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确定工程标底等具体内容,通过招投标程序并签署相应的合同提交政府备案登记,即“白合同”。白合同的价格等具体内容是政府多方考虑确定的,相对公平,体现了政府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但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具有一定的上下浮空间。而建设单位为维护私人利益往往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价款等具体内容上与政府的招投标程序要求相互冲突。因此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能一边通过招投标程序与建设单位签署“白合同”,一边私下与建设单位签署“黑合同”,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要求。同一个项目签署两份合同的“黑白合同”现象也由此产生。

黑白合同的定义


“白合同一般指建设工程项目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后,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主要用于政府登记、备案,但对于合同双方来说并非实际履行的合同。合同双方签订“白合同”仅是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签订,为了办理政府相关手续及后续满足办理产权证的程序要求使用。
“黑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双方按照真实的意思表示约定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后私下签订的,即合同双方认可的实际履行合同。“黑合同”的存在往往伴有虚假的招投标行为。
区分“黑白合同”的关键在于明确另行签订的合同对“白合同”是否存在实质性的违反或背离,实践中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考量,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价款以及工程质量”
如果仅仅是对“白合同”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则不应被视为“黑合同”。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实践中对黑白合同效力的界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招标程序签署的“白合同”有效,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白合同的产生不区分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投标的范围,也并非必须通过政府备案登记,只要是履行了合法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即为“白合同”。但应注意,以上阐述适用于招投标项目,而对于议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并不普遍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而且,适用白合同结算的前提是白合同是有效合同,判定“白合同”有效的前提应该是中标有效,即合法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只有中标有效,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白合同”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具有合法性。但是,如因其他原因导致白合同无效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但书条款规定的例外,即变更招投标内容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但书条款,即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如果在实际履行中发生了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比如施工范围及施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施工材料设备及人工的价格变化超出了市场正常的涨跌幅度。这些情况是合同双方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双方可以另行签订合同来进行调整,由此发生的变更应当认定有效,可以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易混淆的情形区分


实践中存在着与“黑白合同”类似的情形,但实际上并非构成“黑白合同”,裁判的原则也并非均以“白合同”为结算依据,需要进行明确区分:
(一)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没有履行合法招投标程序,但签订了经过政府备案的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两份合同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并不构成“黑白合同”,因为没有履行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后补的所谓的中标合同即使经过政府备案,且合同内容也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一致,该合同也是无效的。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此时不适用“黑白合同”的认定规则,补办的备案合同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补办招投标后备案的合同同样属于无效合同。而实际履行合同因违反必须招投标的要求也应当是无效的。
(二)自愿招投标工程项目,签订了经过政府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两份合同的情形。
自愿招投标项目是指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当事人自愿招投标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
1、自愿招投标工程项目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此时双方签订了经过政府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两份合同的应适用“黑白合同”的认定规则。
2、自愿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此种情形下则不适用“黑白合同”的认定规则。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当事人自愿招投标,但是未履行合法的招投标程序,此时签订的单纯用于备案的合同不应认定为“白合同”,也不适用“黑白合同”的认定规则。
因只涉及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此时,当事人请求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是否属于黑白合同情形,一般依据是否履行了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进行判断。必须或自愿招投标项目在履行了合法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均应适用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白合同”有效,作为工程项目价款的结算依据。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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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周帅

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女,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90后新锐律师,犀首律师事务所首届“青星计划”入围律师。

周帅律师专注且擅长于商事争议解决,在买卖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等均有优秀的可追溯业绩,先后办理过二百余件各类商事争议案件,帮助当事人挽回或减少损失数亿元,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周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正直,敢于负责,能熟练运用法律、智慧、勇气和技巧,帮助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人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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