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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终结和终本是一回事儿吗?

作者:犀首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10 14:42:35点击:477

实务中很多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一听到“终结”“终本”这个字眼,往往都会突然心慌一下,并陷入如下诸如此类的思考:“我这案子终本、终结了是啥意思?终本和终结有什么区别吗?我钱还没要回来啊?法院这是以后都不管了吗?”,接下来就跟随笔者一起来进行辨别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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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己知彼



终本

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指已经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对于法院及债权人穷尽各种措施(如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支付宝及微信等账户等)查询后发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情况,法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并不意味着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如果以后承办法官亦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承办法官提交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

是指已经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一般是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亦或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考量,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从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此种情况下若申请执行人想要申请恢复执行,则会受到法律规定的两年执行时效的限制。


区别与联系


为了便于各位债权人一目了然的了解二者的区别与联系,笔者将通过如下表格的形式进行展现说明:
区别与联系
终本
终结
联系
1.都是法定结案方式
2.都尚未实现债权
区别
时效
不受时效限制
2年执行时效限制
适用
情形
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方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撤销申请(亦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恢复
条件
1.经执行法院查询(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的,将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案件的执行
2.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执行
再次恢复执行的可能性较小,仅限于以下情形除:
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
2.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八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五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温馨提示:
综上足以看出,“终本”和“终结”看似是一回事儿,实则“差之一字、大有区别”,且若各位债权人“误之毫厘,则会谬以千里”,事关自身财产权益的实现和维护,各位债权人可一定要慎之又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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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沫瑶

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8年取得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历,2022年取得律师证,现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沫瑶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民商事诉讼及金融业务方面。曾为多家国企事业单位、公司、银行基金公司提供诉讼服务、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
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李沫瑶律师一直秉持“尽力而为,但绝不量力而行”的工作准则,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练就了扎实的法律实务技能,能够与客户进行良好沟通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李沫瑶律师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受到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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