犀首专业|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到底归谁?详解抚养权判定标准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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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84条 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确认离婚意愿后,对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可先进行协商,如无法达成协议时,可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还是以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
第1084条 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确定子女归属问题上会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双方的经济条件、文化程度、教育环境、抚养意愿等等,能否为子女提供更稳定的成长环境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照顾情况,是否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7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多个子女的抚养问题上,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
1. 轮流抚养:离婚夫妻可协商将多个子女轮流抚养,使子女在父母双方都能得到关爱和照顾。
2. 独生子女优先原则:在多个子女中,如有独生子女,应优先保障其抚养权,避免因离婚导致亲情缺失。
3. 子女意愿:对于已具备表达意愿能力的子女,法院会充分听取其意见并尊重其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8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议变更。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并经法院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