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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首专业|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到底归谁?详解抚养权判定标准

作者:犀首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03 13:53:07点击:397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抚养纠纷一般包括抚养关系纠纷和抚养费纠纷两种类型。该类纠纷不仅仅涉及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往往还掺杂着父母子女的情感因素,且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直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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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石某与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石某为初婚,王某为再婚,王某在再婚之前育有一儿一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某。婚后因感情不好、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于2016年协议离婚,同年9月复婚。复婚后双方仍经常争吵,石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提出离婚,法院未准予其诉请,其后双方分居。半年后石某再次起诉离婚,第一次调解时,王某情绪很激动,坚决不同意离婚。石某则表示,双方复婚后感情并不好,经常因为王某与其前妻的来往而吵架,分居后孩子随自己生活,王某有时候会去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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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双方分居后,其女儿王某某一直随石某共同生活,从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并且尊重孩子希望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综合心理评估结论等各种因素,王某某由石某直接抚养为宜。法院支持了石某要求直接抚养王某某的主张,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要旨


本案中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争议,应当遵循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利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举措,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与案件事实,确定子女的抚养权。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争议较大,且王某情绪激动,一旦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还可能会引发恶性事件。
法官对已年满八周岁的王某某进行询问,单独征求王某某更愿意随谁共同生活的意见,其明确表示因为母亲对她更好一些,愿意随母亲生活。法庭还专门聘请了心理咨询师,对王某某的内心世界进行了客观、专业的评估。通过箱庭沙盘游戏,心理咨询师判断王某某适应能力、社交能力较强,思维敏捷,沟通较同龄成熟,与母亲关系亲密,并与母亲相处轻松愉快,对父亲态度比较反感,甚至厌恶。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判决王某某由石某直接抚养。

律师分析


家庭纠纷,特别是涉及子女成长的案件,需要更加细腻和专业的处理方式。本案中,法官在调解案件时,及时地发挥了心理咨询师的作用,走进孩子内心,真实了解孩子的想法。通过心理评估、法治教育以及深入沟通,帮助双方更加理性地看待问题,从而找到对孩子最有利的解决方案。在这类案件中,我们也要兼顾法理与人情,不能让孩子独自面对冰冷的一纸判决。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有利于化解家庭矛盾,还能为子女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是基于血缘的,即使离婚也无法割裂这种骨肉亲情。离婚后,双方都有责任关注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无论抚养权归属哪一方,双方都需要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共同承担教育责任。离婚并不能解除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和关爱,双方应当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温馨、健康的成长环境。在这个过程中,相互尊重、理解和包容是关键。只有这样,孩子才能在父母的关爱下茁壮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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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84条 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确认离婚意愿后,对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可先进行协商,如无法达成协议时,可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还是以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

第1084条 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确定子女归属问题上会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双方的经济条件、文化程度、教育环境、抚养意愿等等,能否为子女提供更稳定的成长环境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照顾情况,是否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7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多个子女的抚养问题上,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

1. 轮流抚养:离婚夫妻可协商将多个子女轮流抚养,使子女在父母双方都能得到关爱和照顾。

2. 独生子女优先原则:在多个子女中,如有独生子女,应优先保障其抚养权,避免因离婚导致亲情缺失。

3. 子女意愿:对于已具备表达意愿能力的子女,法院会充分听取其意见并尊重其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8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议变更。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并经法院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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