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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首专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操作指引

作者:犀首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2-12 16:38:06点击: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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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一阶段事故处理及定责

·责任划分前——把关检测报告,争取有利责任划分

·责任划分后——办理代为申请复核,调取三证一单           

·住院期间——指导保留关键证据,沟通医疗费用

·出院时——协助办理出院,后期调取病例

 

第二阶段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诉前调解——律师设计协调方案,家属协助

·伤残鉴定——律师把控时间,专员陪同鉴定

·证据收集——律师指导,准备赔偿项目

 

第三阶段诉讼

·立案——提交起诉书、证据清单、赔偿清单、协助缴费

·传票——确认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处理异议

·开庭——法庭辩论、举证质证、争取有利赔偿

·诉中调解——律师建议、家属决定、确定调解方案

      调节成功——确定金额、执行

      调节不成功——法院判决、确定金额、是否上诉、执行

 

一、事故现场的处理

(一)发生事故后首先做什么?

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  拍照报案

1、两个报案

·交警报案(电话:122或者110;人员伤亡120

·保险报案(48小时内)

2、绝对不能逃逸现场(商险免赔、责任加重、处罚扣分)

 

(二)律师协助指导现场处理注意事项

1、是否需要抢救伤者?

2、送伤者到医院与涉嫌逃逸矛盾的处理

3、指导当事人固定证据(摄像、拍照)

4、人、车、散落物品留影拍照、移动车辆5、高速公路设置警告标志(150米)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

(一)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1)财产损失事故;

2)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2、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1)固定证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3)确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警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当场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二)自行协商

1、哪些事故案件可以自行协商

1)财产损失

2)机动车与机动车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3)非机动车与人

4)拍照录像留证

5)移动车辆(不移动处罚200

 

2、律师协助指导自行协商注意事项

1)移动车辆前一定要拍照,防止移动车辆后对方不认可责任划分

2)完整填写自行协商协议书,时间、地点、天气、姓名、驾驶证号电话、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责任赔偿、签名

3)重点关注对方主体(一看驾照、二看身份证三看行驶证、保险单号、电话号码)

 

三、交通事故认定及赔偿责任

(一)律师代理事故认定指导协助

1、保护现场 固定证据 摄影拍照 寻找证人

2、开启双闪 放三角牌 人在路肩 确保安全

3、事故发生 两个报案 交警报案 保险报案

4、移动车辆 搬动伤员 标记位置 确定方位

5、了解对方 车辆司机 交强保险 商业保险

 

(二)交通事故认定

1、认定原则

1)行为责任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3)路全原则

4)安全原则

5)结果责任原则

6)推定原则(无法认定)推定全责的情形

a.逃逸; b.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

2、认定时间

1)交通事故认定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般程序:

a. 无需第三方检验、鉴定(自现场调查之日起 10 日内出具认定书)。

b. 需要第三方检验、鉴定:

b.1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 3 日内委托检验鉴定;

b.2鉴定机构30日内出具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60日;

b.3交警队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核,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

b.4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有异议的,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

b.5交警队在检验鉴定报告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1)证据(书证)

2)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3)作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追刑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交通事故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其本质上是一种具有鉴定性质的特殊形式的证据,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复核处理,其针对的对象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事故责任的再次认定,故对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

1)申请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2)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其证明力,提交自己掌握的证据。

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条款对于申请复核的条件进行了规定,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1)当事人申请复核,务必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2)下列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a.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b.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c.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d.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

公安机关

认定责任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无责

损害赔偿

责任比例

100%

90%

60%

40%

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 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机动车之间

两机动车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无责

主责:次责

同责

/

/

/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100%:0%

70%-80%

20%-30%

50%:50%

/

/

/

三机动车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无责

:无责

主责:主责

:次责

共同主责:次责

同责

主责:次责

:次责

主责:共同次责

主责:次责

:无责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100%:0%

:0%

40%:40%

:20%

70%(共同连带):30%

1/3

60%:20%

:20%

70%:30%

(共同连带)

70%:30%

:0%

 

四、交通事故人员受伤住院期间注意事项

(一)如何开出院诊断证明更有利于后期赔偿?

1、病历首页的记录

2、根据具体的伤情做核磁共振、三维重建

诊断证明涉及的赔偿项目医疗费、整容费、康复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

 

(二)如何指导客户垫付医疗费

1、交强险垫付的条件

1)交通事故必须要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

2)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

3)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支付的通知书

4)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2、交强险垫付医疗费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议

1建议当事人第一时间求助交警

2积极向肇事各方包括司机和车主陈述治疗的必要性和需交纳医疗费情况,催缴医疗费

3特殊事件及重大事件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汇报、投诉,争取积极处理

4交通事故、公交公司承运事故等投保过责任保险的,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先行垫付

5建议当事人自己先垫付

 

五、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一)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

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相关资料需要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等待鉴定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鉴定,并制作伤残鉴定结论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鉴定结论书出具后,如果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伤残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申请书;

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诊断报告。

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关于鉴定的问题

1、申请时间   

治疗终结后 给康复期

启动  交警指定  法院委托

2、常见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

3、对评定结果的救济——重新评定

1)重新评定机构——另行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由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证明力不如法院委托的证明力大,故可能导致自行委托的评定被法院推翻,建议如果对第一次伤残评定有异议,一定选择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2)申请期限——收到评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

3)通过诉讼手段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a. 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b. 由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4、重要的时限节点

 

5、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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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保险种类及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一、机动车投保与理赔

(一)投保

1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凡是机动车必须要投保的险种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

·赔偿额度二十万

·本车人员+本车财产+被保险人不赔偿

·车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才赔偿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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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险

·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发动机涉水险)

·第三者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险免赔

1)酒后

2)无驾照或与准驾车不符(含未年检的驾照)

3)逃逸

4)未年检的车辆

 

(二)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20001121)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律师代理诉讼案件保险赔偿技巧

1、赔偿顺序:先交强后商业。在诉讼中,律师代理原告,列对方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要求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

2、有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应当先要求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3、机动车没有交强险,应当将车主、实际所有人作为被告之一,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4、受害人未死亡也不构成伤残,是否支持精神抚慰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①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具体赔偿项目(以陕西省为例)

 

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必要证据

说明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1.医疗费发票;

2.医疗费清单;

3.病历资料

1.医嘱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

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整容费及其

他后续治疗


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必要证据

说明


误工费

误工

天数

 

门诊:医治+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算)

住院:住院+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1.病历资料

2.误工期鉴定意见

3.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有关误工天数的证据存在冲突的,应根据案情对证据综合判断

 


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人

 

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

2.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

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1.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3.因误工收人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无固定收入

 

农林牧渔业生产

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



其他

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护理费

 

住院护理

陕西省私营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1.住院证明

2.医嘱

3.伤残等级鉴定意见

4.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

 

1.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可在2人或者2人以上

2.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3.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则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出院护理

短期医嘱

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长期康复

陕西省私营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营养费

30元/天*住院天数(或者营养期鉴定天数)

1.病历资料;

2.营养期鉴定意见

病历资料与鉴定意见天数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就医交通费

市内

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


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交通费发票等

2.转院医嘱

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必要证据

说明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


外地就医住宿费

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转院医嘱

2.住宿费发票

外地就医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司法鉴定意见书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残疾赔偿金

 

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可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

主张适用非陕西省标准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以及适用该标准的相关证据或者依据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死亡赔偿金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以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

参照“残疾赔偿金”项目

 

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以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

1.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60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丧葬费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0.5

死亡证明

/


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必要证据

说明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交通费

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交通费发票

处理丧葬事宜人数不超过3人,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7

 


住宿费

根据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一般不超过7天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住宿费发票


误工费

参照受害人“误工费”项目


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十级伤残为5千元计,依次逐级递增,一级伤残、死亡为5万元)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或者死亡证明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等后果酌定


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鉴定费用发票

/


直接财产损失

车辆维修施救费用

据实计算

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

1.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

2.侵权人对于有关费用或者损失有异议的,应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3.价格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车载物品损失

据实计算

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

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车辆重置费用

据实计算

车辆评估意见


间接财产损失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

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

3.停运时间证据。

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评估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评估发票费用

/


 

2023年陕西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基数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431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66

·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8843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4557

·私营单位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39774

·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40596/

 

(一)管辖法院与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或者航空器之类的交通事故的管辖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理选定受诉法院。不是事故发生地标准,而是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选择赔偿高的法院进行诉讼,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受诉法院所在地三者就高不就低,但要举证。

 

第三部分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一)主要区别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各地有所不同,工伤全国都一样20

(二)按照何种主张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1同时主张/择一?

2只能择一的情况下按照什么主张

就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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